底質的監測點位和采樣
4.3 底質的監測點位和采樣
底質樣品的監測主要用于了解水體中易沉降,難降解污染物的累積情況。
4.3.1 底質樣品的采集
4.3.1.1 采樣點
a. 底質采樣點位通常為水質采樣垂線的正下方。當正下方無法采樣時,可略作移動,移動的情況應在采樣記錄表上詳細注明。
b. 底質采樣點應避開河床沖刷、底質沉積不穩定及水草茂盛、表層底質易受攪動之處。
c. 湖(庫)底質采樣點一般應設在主要河流及污染源排放口與湖(庫)水混合均勻處。
4.3.1.2 采樣量及容器
底質采樣量通常為1kg~2kg,一次的采樣量不夠時,可在周圍采集幾次,并將樣品混勻。樣品中的礫石、貝殼、動植物殘體等雜物應予剔除。在較深水域一般常用掘式采泥器采樣。在淺水區或干涸河段用塑料勺或金屬鏟等即可采樣。樣品在盡量瀝干水份后,用塑料袋包裝或用玻璃瓶盛裝;供測定有機物的樣品,用金屬器具采樣,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證磨口塞能塞緊。
4.3.2 底質采樣質量保證
4.3.2.1 底質采樣點應盡量與水質采樣點一致。
4.3.2.2 水淺時,因船體或采泥器沖擊攪動底質,或河床為砂卵石時,應另選采樣點重采。
采樣點不能偏移原設置的斷面(點)太遠。采樣后應對偏移位置作好記錄。
4.3.2.3 采樣時底質一般應裝滿抓斗。采樣器向上提升時,如發現樣品流失過多,必須重采。
4.3.3 采樣記錄及樣品交接
樣品采集后要及時將樣品編號,貼上標簽,并將底質的外觀性狀,如泥質狀態、顏色、嗅味、生物現象等情況填入采樣記錄表。
采集的樣品和采樣記錄表運回后一并交實驗室,并辦理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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