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子浮標用系碇設備留于設計標位,具有一定的回旋半徑,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離位,可靠性相對較差,只能用于助航。
高分子浮標制式沿革:
1、海關管理時期:
清光緒八年(1882年),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志曾作過統一規定,內容包括8項,較簡單,無江海之分。當時水上助航標志稱警船浮、樁,這個系統指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系,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即左黑右紅。所使用的海上高分子浮標制式是單一的側面系統。
2、navy管理時期:
1960年,navy司令部航海保證部、交通部、水產部參照蘇聯有關海區水上助航標志方面的經驗,結合中國具體情況,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navy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該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燈質區別標志的作用,明確了“左紅右黑”原則,夜間紅浮標閃紅光,黑浮標閃白光。同時規定:側面標志類為三種,即左側標、右側標、分支匯合標;方位標志類為五種,即北界標、東界標、南界標、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專用標志類為四種,即沉船標、檢疫標、測量標和捕魚作業標;而中央標志作為單一種類,共四類、十三種。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據新《制度》規定,navy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處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志進行改革,青島港務監督對中沙燈浮標(5號)進行了改革。
3、交通部管理時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與有關單位根據等效采用國際航標協會海上浮標系統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起草了《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國家標準(GB4696-84),報請國家標準局批準,于1984年10月1日發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國海區實施改革。這次改革采用“左紅右綠”原則,紅浮標閃紅光,綠浮標閃綠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標志進入國際統一浮標系統。2000年4月11日《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GB4696-1999)實施(原GB4696-84標準廢止)。該國家標準對側面標志、方位標志、孤立危險物標志、安全水域標志、專用標志、新危險物標志等制式、特征都作出了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