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浙江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經信材料〔2024〕192號,下稱《辦法》)。
【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浙江省經信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經信材料〔2024〕192號,下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一)出臺背景
1.落實國家關于化工園區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我省積極主動提前開展相關工作,2020年8月,省經信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管理廳三部門聯合制定印發《浙江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辦法》(下稱老《辦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六部委制定發布《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下稱國家《辦法》),明確提出各地要開展復核,按照不低于本辦法要求的原則制定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2.規范全省化工園區擴園工作、項目入園等需要。2022年,按照國家要求,省級六部門及時開展園區復核,并創新開展擴園工作,印發《關于開展化工園區復評和擴園工作的通知》(浙經信材料〔2022〕124號)作為補充通知并遵照執行。目前,多地提出項目入園及擴園需求,亟需明確細化擴園標準和入園項目范圍。
(二)出臺依據
主要依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化工園區綜合評價導則》(GB/T 39217-2020)等標準規范制定。同時,根據《危化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國發〔2023〕24號)《化工園區對外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風險論證工作指南(試行)》《關于“十四五”推動石化化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原〔2022〕34號)《浙江省綠色石化(精細化工)產業集群建設行動方案》(浙制高辦〔2024〕2號)等文件精神,嚴格落實各項要求。
二、《辦法》主要內容和政策舉措
(一)主要內容
《辦法》共九部分46條,另有2個評價指標體系作為附件。第一部分總則5條,提出《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化工園區的定義、開展評價認定管理的責任部門以及適用范圍。第二部分建設標準12條,從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園區通過認定、復核、擴園的基本要求。第三到第五部分共8條,分別規定園區認定、復核、擴園的基本要求、評分標準等。第六部分項目入園7條,明確入園項目的范圍和類別,規定化工重點監控點項目管理參照執行。第七部分工作程序3條,細化省市部門開展園區認定、復核、擴園工作的流程。第八部分園區管理10條,規定園區實行屬地監督管理,以及地方政府、園區、省級六部門的職責分工。第九部分附則1條,提出施行日期及廢止文件情況。2個評價指標體系,作為新設園區認定、園區復核、擴園和認定的評分標準,將指標分為A、B兩大類,A類指標主要包括國家《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中建設標準有關內容,為否決項;B類指標為一般項。
(二)適用對象
《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范圍內化工園區認定、復核、擴園、調整、退出以及項目入園等事項管理。
(三)新舊政策差異
1.化工園區定義進一步明確。根據國家《辦法》,化工園區定義由老《辦法》正文及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中:“是指經省、市、縣(市、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建有多個相關聯的化工企業或項目,石油和化學工業占有較大比重、區域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工業區塊。園區須為2018年6月27日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批準的有關規劃中明確的專業化工園區或設有化工板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小微園區或化工集聚區”調整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認定并公布,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業園區內以發展化工產業為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系完整的功能區塊。”對于我省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要對照《辦法》要求進行完善。
2.化工園區建設標準進一步細化。將國家《辦法》“建設標準”部分作為我省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的基本要求。同時,進一步細化地質災害易發區、海洋災害重點防御區、突發水污染事件多級防控等內容。此外,按照國家和省“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項目”等有關要求,化工園區應選址在合規園區中。《辦法》規定化工重點監控點的選址布局參照執行,進一步規范化工重點監控點認定管理工作。
3.新增新設園區認定、園區復核、園區擴園內容。根據國家《辦法》,結合《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關于印發<石化化工行業穩增長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增加新設園區認定、園區復核、園區擴園內容,并明確基本要求、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標體系。其中第四十二條,園區調整后區塊數量不能增加,可以不變或減少。第四十三條,園區縮減后的四至范圍要完全包含在縮減前的四至范圍內,不得超出;需經省自然資源廳對四至范圍的矢量坐標進行套核,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合規審查意見后,由化工園區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上報備案。
4.新增項目入園內容。結合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規章要求和地方化工園區工作實際經驗,將必須進入、應進入和可不進入化工園區的項目范圍作出明確和細化,對地方在招引推進重大項目時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其中,第二十七條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取證項目或使用取證項目;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條針對無需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取證和使用取證的項目。
5.部門職責進一步明晰。根據國家《辦法》,新增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部門作為化工園區評價認定管理工作的責任部門。《辦法》明確,化工園區在實行屬地管理的基礎上,相關管理工作按職能由經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六部門分工負責。
6.指標體系進一步完善。修訂完善《浙江省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制定《浙江省擬新認定化工園區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用于開展新設立園區認定、園區復核、園區擴園的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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