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8月1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公布《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發布。
關于《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修正草案)》的說明
現就《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修正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必要性
禁塑作為我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標志性工程之一,是一項創新性的系統工作。3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和各部門的通力配合下,我省禁塑工作在機制創新、產業發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也總結形成了一系列實踐經驗。5月27日,劉小明省長在省政府常務會議上再次對禁塑工作提出“加強統籌協調部署、加大源頭管控力度、推動替代品產業發展、加強流通環節監管執法、嚴格落實屬地責任、創新宣傳教育、加快立法工作進度”等7方面具體要求。
為推動全省禁塑工作邁上新臺階,對禁塑法規進行了優化完善:一方面將我省禁塑工作開展以來的實踐經驗由工作方案規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定;另一方面,增加有關激勵措施的條款,加強對社會公眾的宣傳引導,推動生產生活方式轉變。
二、起草過程
草案起草主要經歷立法調研、收集資料、研究學習、制定框架、形成初稿、征求意見、論證完善、審查修改、審核報批等多個階段,于今年6月17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起草期間,已廣泛征求專業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三、主要內容
草案共18條,從我省實際出發,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完善禁塑工作制度。以下就部分內容進行重點說明:
(一)完善監管和執法構架。草案針對目前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主體過于集中在市場監管部門,其他部門按職責參與不夠,市縣層面屬地責任不強等問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塑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禁塑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塑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草案規定了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環節的職責。草案還規定了港口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執法職責。
(二)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按照國家在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政策要求,結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草案鼓勵經營者有償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
(三)進一步擴大禁塑工作覆蓋范圍。草案根據現行規定的實施效果,擴大禁塑工作覆蓋范圍。一是將“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拓展到“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避免執法死角;二是將“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修改為“相關稅費”,減少缺漏,體現周延性;三是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局限于市場監管領域,確保與國家有關信用規定一致;四是將符合獎勵條件由“實名舉報”拓展到“實名和非實名舉報”,規定只要“查證屬實的”,均可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擴大群眾參與度。
(四)優化行政處罰措施。一是對于違規生產行為將“原輔材料”納入沒收范圍,有效震懾不法企業;二是新增對經營場所管理者未落實管理責任的處罰條款,壓實經營者主體責任;三是貫徹國家和我省“充分推進柔性執法”的要求,對個人違規使用行為的處罰額度從“一千元以下”調整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修正草案)
一、第四條刪除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郵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負責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禁止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禁止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負責禁止銷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禁止儲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負責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生態環境、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四、將第七條第三款中的“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修改為“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鼓勵經營者有償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
五、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修改為“相關稅費”。
六、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場監督管理等”。
七、將第十四條中的“建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生態環境、旅游文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修改為“建立由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旅游文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港口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港口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執法,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八、將第十五條中的“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修改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修改為“實施公共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九、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十、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修改為“對舉報信息查證屬實的”。
十一、將第二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修改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輔材料”。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運輸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運輸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零售攤販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中的“運輸、”刪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郵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對零售攤販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款后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將第二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十六、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十七、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將產品溯源信息上傳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管理者未履行檢查、制止、報告等管理義務,致使本經營場所內在一次檢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場經營主體違規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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