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印發《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印發《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對于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給予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便利,并持續完善相應事中事后監管。這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完善企業中長期外債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支持優質企業更加高效便利地統籌利用外債資金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對于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現行管理基礎上,實行專項審核,適當簡化相關要求,加快辦理流程。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統籌考慮,積極支持各類所有制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并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及全口徑外債情況,適時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
國家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積極支持和指導區域內優質企業穩定發展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合理開展中長期外債融資,引導企業將外債募集資金用于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助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國家將加強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續完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范外債風險。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 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通知
發改外資規〔2024〕10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持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提升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支持優質企業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充分發揮外債資金服務高質量發展、提升國際循環質量和水平的積極作用,現就優質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以下簡稱“借用外債”)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積極支持行業地位顯著、信用優良、對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帶動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現階段重點支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符合《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56號令)等有關規定要求;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三)近一年營業收入規模排名行業前五,資產負債率等指標優于行業平均水平;
(四)企業國際信用評級為投資級(BBB-及以上)或國內信用評級為AAA;
(五)最近三年,(1)未發生境內外債務違約且不存在處于持續狀態的延遲支付本息事實;(2)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3)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如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
二、對于優質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我委將在現行管理基礎上,實行專項審核,適當簡化相關要求,加快辦理流程。
(一)企業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內的年度計劃性合并外債額度申請;
(二)如申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暫無法提供已簽署貸款協議、但能提供貸款機構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首次提取貸款后向我委報送信息時,補充提供相關貸款協議;
(三)如申請發行境外債券,暫未確定主承銷機構的,可予“容缺辦理”;企業應在每筆境外債券發行結束后向我委報送信息時,補充提供主承銷機構盡職調查報告和真實性承諾函;
(四)國內信用評級為AAA且國際信用評級達到A-及以上的企業,申請材料中的專業機構法律意見,可由企業內部法律或合規部門出具。
三、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時,應同時說明適用優質企業外債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關支持性材料。
四、企業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如有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我委將按照《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有關監管措施予以懲戒。
五、我委將結合企業申報材料統籌考慮,積極支持各類所有制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并將根據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及全口徑外債情況,適時調整優質企業界定標準。
六、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主動服務,積極支持和指導區域內優質企業穩定發展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合理開展中長期外債融資,引導企業將外債募集資金用于配合落實國家重大戰略、助力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七、我委將加強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續完善優質企業借用外債事中事后監管,切實防范外債風險。
(一)聯合有關部門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對企業借用外債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優質企業借用外債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核查企業外債額度使用率,外債資金是否按要求募集使用,借用外債信息是否按規定及時履行報送程序等
(三)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加強對轄區內優質企業外債募集資金投向的監督檢查,確保外債資金依法合規使用,實施償債能力動態監控和風險預警,督促企業做好償還本息準備,科學有效防范外債風險。
八、我委對優質企業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對其借用外債所作的任何決定,主要基于企業對外公開信息,均不表明對企業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相關外債風險或收益作出判斷和保證。投資者或貸款機構應進行獨立決策并自行承擔風險。
九、房地產企業及承擔地方政府融資職能的地方國有企業申請辦理外債審核登記,仍按原有規定進行管理。
十、本通知自2024年7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9年7月29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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