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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的通知
財金〔2023〕107號
海南省、云南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金融監管總局海南、云南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天然
橡膠扶持政策,助力提升種膠產膠積極性,促進天然橡膠生產,支持提升天然橡膠產業競爭力,服務保障重要農產品和物資供給安全,現就實施天然橡膠綜合保險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和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通過在海南省、云南省(統稱兩省)開展天然橡膠綜合保險,穩定膠農合理收益,穩定天然橡膠種植面積和產能產量,助力提升天然橡膠自給率。
(一)堅持穩妥有序。地方財政部門應綜合考慮當地農業發展、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適應本地農業保險發展趨勢和內在規律,堅持自主自愿原則,將轄內天然橡膠種植農戶和企業均納入保險保障范圍,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及時足額撥付保費補貼,循序漸進擴大天然橡膠綜合保險實施范圍。
(二)服務穩產保供。將成本、價格、產量、收入等因素納入綜合保險保障范疇,為天然橡膠生產提供覆蓋全生命周期、涵蓋多災因保險責任和多重致損因素的保險保障,進一步推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保護膠農生產積極性,支持天然橡膠產業可持續發展,提升天然橡膠產業競爭力,服務我國重要農產品和物資穩產保供。
(三)優化保障機制。鼓勵依法合規探索開發符合當地特點和膠農需求的農業保險產品,在管理上要效率,在創新上要效益,不斷優化完善保險機制,充分發揮農業保險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切實提高橡膠種植主體政策滿意度。同時,加強防保一體化,強化風險減量管理,高質高效落實政策要求。
(四)發揮協同作用。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強與農業農村、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以及承保機構協同,會同橡膠種植及產業有關部門,強化績效導向,確保政策精準滴灌。政策實施地區要加強經營風險管控,強化對大災風險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同時,夯實保單級數據管理基礎,加強承保理賠信息管理,提高農戶信息、價格數據、測產數據采集準確度,有效規避道德風險。
二、實施方案
(一)保險標的為兩省內生長及管理正常且定植6個月以上的橡膠苗木或橡膠樹,以及橡膠樹生產的天然橡膠。保險保障對象包括兩省所有橡膠種植農戶和企業。
(二)保險險種為天然橡膠綜合保險,包括橡膠樹物化成本保險、橡膠樹完全成本保險和天然橡膠收入保險三項子險種。開展天然橡膠綜合保險的地區以及有關橡膠種植主體和承保機構均應堅持自主自愿原則。兩省橡膠種植主體可在橡膠樹物化成本保險、橡膠樹完全成本保險、天然橡膠收入保險中自主自愿選擇投保產品,但對同一保險標的,不得同時投保物化成本保險和完全成本保險;收入保險投保標的需與橡膠樹掛鉤。
(三)保險金額應覆蓋橡膠樹全生命周期年均種植成本或天然橡膠割膠合理收入,具體成本、價格、產量等數據以有關部門正式發布或認可的數據為準。
對處于非開割期的橡膠苗木或橡膠樹,可選擇投保物化成本保險。保障水平應覆蓋開墾、清芭、定植、化肥農藥、撫育管理等種植成本。
對處于開割期的橡膠樹,可選擇投保物化成本保險或完全成本保險。其中:物化成本保險保障水平不超過當年物化成本與非開割期種植總成本的80%之和,完全成本保險保障水平不超過當年物化成本、人工成本、土地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和非開割期種植總成本之和的80%。
對處于開割期的橡膠樹生產的天然橡膠,可選擇投保天然橡膠收入保險。保障水平應覆蓋割膠合理收入,體現天然橡膠公允價格和目標產量。其中:公允價格應以割膠季近三年天然橡膠市場公開價格數據為基礎,綜合考慮現貨收購價格、期貨市場價格和橡膠樹全生命周期成本情況,但原則上不得超過最新一個割膠季期貨市場主力合約月均收盤價上浮10%與橡膠樹全生命周期年均總成本按目標產量折算價格之間的最大值;目標產量應契合國家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要求,滿足穩產保供需要,充分考慮當地天然橡膠實際生產情況,并按照目標產量的一定比例設置最低產量標準,該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上一年當地平均開割率。政策實施地區可結合市場價格變動、當地生產需要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相關比例,并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備案。
(四)保險責任作為保險賠償觸發依據,應全面體現災害及事故風險,并按照風險及損失程度科學細化分級,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物化成本保險或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橡膠苗木或橡膠樹面臨的主要自然災害、重大病蟲鼠害、意外事故、野生動物毀損等風險,根據所處生長周期、災害類型、損失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保險賠償。
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天然橡膠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根據約定周期實際平均收膠價(P)、實際交膠量(Q)與公允價格(P0)、目標產量(Q0)、最低產量標準(QL)之間的數量關系測算賠償金額(M),約定周期可為日、周或月,但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賠償金額M可表示為:
(五)補貼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1〕130號)有關規定執行,在省級財政保費補貼比例不低于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為45%。地方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保費補貼資金,具體資金撥付方式由省級財政部門自主決定。
(六)保險費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承保機構公平合理擬定保險費率,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并征求當地農業農村部門、農戶代表和財政部當地監管局意見。承保機構應規范費用列支,在保障服務質量前提下加強費用管控,向成本管理要效益,確保農業保險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
(七)保險監管部門應監督承保機構加強承保理賠管理。承保機構應優化保險產品,提升服務水平,鼓勵運用高科技手段提升查勘定損效率。
三、其他事項
(一)兩省財政廳應會同農業農村廳、金融監管部門指導承保機構結合當地實際細化保險方案,于2023年12月29日前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備案。
(二)兩省財政廳、農業農村廳應會同有關方面確定年度割膠期、成本投入數據、目標畝均產量等要素,明確公允價格、最低產量標準和目標收入等測算方式,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金融監管總局備案。
(三)實施地區要高度重視天然橡膠綜合保險工作,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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