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山西省城鄉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會發布公告,正式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對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實踐中形成的經驗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廣。條例聚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著眼于資源化利用,提出了城鄉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總體要求,對減量化和資源化作出了具體規定,規范了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及有關部門職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多途徑回收方式等作出規定,支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促進全省城鄉垃圾管理水平提升。
其中,《條例》的第四節: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中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要求省內禁止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對生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條例原文如下:
第四節 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環節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線上、線下交易等方式,促進閑置物品再利用。
第三十一條 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實行名錄管理。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止、限制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禁止、限制名錄應當包含實施品類、實施地區、實施行業、完成時限等內容,并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產品的研發、引進和推廣,培育有利于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對生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業,給予財政補貼、政府采購、綠色信貸、人才引進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農業農村、商務、小企業發展促進、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郵政、供銷合作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職責,做好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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