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件提出了山東省橡膠制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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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機械網 政策及標準】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強化地方特色企業環境管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企業健康綠色發展,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
橡膠制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ken8351@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5月18日前。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大氣中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的重要前體物之一,部分 VOCs 具有致癌、致突變、致畸作用,可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近年來,以 O3和 PM2.5污染為特征的復合型污染成為當前山東省大氣環境的主要問題,相對于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污染控制,山東省 VOCs 管理基礎薄弱,已成為制約全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的重要瓶頸。
橡膠制品業產生的廢氣種類復雜,不同生產工藝產生的廢氣組分及濃度差異較大。針對不同性質的廢氣,企業需要采用不同的廢氣治理工藝。鑒于單一技術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獨立使用無法達到較好的治理效果,企業應采用兩種或多種治理技術協同處理的方式,這是橡膠制品業 VOCs 治理的未來發展趨勢。在此政策背景下,面對相關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迫切需要制定山東省橡膠制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指南,有針對性地對相關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學指導。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排放口(源);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27632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文件內容編制。
本文件提出了山東省橡膠制品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本文件適用于橡膠制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勺鳛樯綎|省橡膠制品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排污許可管理和污染防治技術選擇的參考。
廢氣收集要求:
廢氣收集應“全面、高效”,涵蓋塑煉、混煉、壓延、硫化、定型、脫硫、打漿、浸膠、廢水治理等生產環節以及溶劑儲罐、溶劑貯存車間等易產生VOCs的區域。VOCs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控制應符合GB37822要求。
在煉膠、擠出、壓延、硫化及膠漿制備和涂膠等作業中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廢氣收集系統應保證與生產設施同時正常運行。集氣罩的設計、安裝應符合GB/T 35077的要求;通風管路設計應符合GB/T 35077和AQ/T 4274的要求。
為了保證各集氣罩氣體的有效收集,集氣系統設收集風速及流量調節系統,在收集風道上設流速及壓差監測設備,以保障系統正常運行。
環境管理措施:
企業應按照HJ 944的要求建立臺賬,記錄含VOCs原輔材料的名稱、采購量、VOCs含量、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VOCs廢氣收集系統的保養維護事項與主要操作參數,污染治理設施的工藝流程、運行參數、投運時間、啟停時間,耗材更換時間和更換量,自行監測等情況。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企業應按照GB/T 16157、HJ/T 397、GB 15562.1等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企業應按照HJ 1122和HJ 1207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宜安裝VOCs自動監控設備。
企業應對污染治理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及維修,保證其正常運行。污染物排放應符合DB37/2801.6、GB 14554、GB 27632、GB 37822等要求。
VOCs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VOCs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見表8-1。橡膠制品業排放的 VOCs 成分復雜,利用單一治理技術處理時在凈化率、安全性及經濟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難以達到預期治理效果,多種技術組合應用可以充分發揮單一治理技術的優勢,進行互補協同作用,突破現有局限性,在滿足達標排放的同時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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