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過度包裝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強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置,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健全生活垃圾清運體系,進一步完善與生活垃圾源頭分類相匹配的分類收集設施和分類運輸設備,提高廢棄包裝物回收清運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過度包裝治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品過度包裝治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9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區商品過度包裝治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強化商品過度包裝全鏈條治理
(一)加強包裝領域技術創新。在摸清全區包裝生產企業底數的基礎上,推動包裝生產企業根據行業內設計合理、用材節約、回收便利、經濟適用的示范性、引領性方案生產包裝產品,研發包裝材料及其生產設備。引導包裝生產企業從生產端推廣簡約包裝,從源頭踐行節約理念。(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防范商品生產環節過度包裝。加強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大執法監管力度,督促指導商品生產企業嚴格執行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建立商品包裝的設計、制造、使用等信息記錄檔案,引導商品生產企業使用簡約環保包裝。(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督促商品生產企業嚴格執行標準化法,依法公開其執行的包裝有關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對未按要求公開或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企業依法追究責任。(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組織醫療機構針對門診、住院、慢性病等不同場景和類型提出切合實際的藥品包裝規格需求,引導藥品生產企業優化藥品包裝規格。(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藥監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避免銷售過度包裝商品。加強對銷售環節商品過度包裝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罰。鼓勵商品銷售者與商品生產企業上下游協同落實綠色、簡約包裝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督促電商企業向經營者進一步宣傳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推動實現線上線下要求一致。(自治區商務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督促美團等外賣平臺完善平臺規則,開通“無需餐具”選項。(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督促指導餐飲經營者明確外賣包裝品類,并依法明碼標價。(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推進商品交付環節包裝減量化。督促指導寄遞企業建立健全快遞包裝操作規范,強化從業人員包裝規范化培訓。開展寄遞企業郵件快件包裝操作規范備案管理工作。鼓勵寄遞企業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包裝產品,加大低克重高強度快遞包裝紙箱、免膠紙箱推廣力度,減少塑料填充物的使用。(內蒙古郵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加強對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監管,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推動快遞包裝綠色產品認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鼓勵寄遞企業優先采購使用通過快遞包裝綠色認證的產品。(內蒙古郵政管理局負責)持續引導電商平臺企業在打包環節進行標準化作業,減少膠帶使用,除易碎品外不再進行二次包裝。(自治區商務廳負責)持續推動電商企業與寄遞、生產企業等上下游協同,推進產品包裝、銷售包裝和快遞包裝一體化,推廣電商快件原裝直發、向上游提供前置包裝服務等方式。鼓勵寄遞企業與電商平臺協作,共同為消費者提供綠色包裝產品選擇,并通過積分激勵等方式引導使用。(自治區商務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內蒙古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包裝廢棄物回收和處置。鼓勵以市場化招商等方式引進專業化回收企業,結合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試點建設,鼓勵再生資源回點進社區回收包裝廢棄物。建立自治區再生資源回收重點聯系企業溝通機制,跟蹤分析行業現狀。(自治區商務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健全生活垃圾清運體系,進一步完善與生活垃圾源頭分類相匹配的分類收集設施和分類運輸設備,提高廢棄包裝物回收清運水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六)加強行業管理。督促商品生產、銷售、交付等環節經營者落實限制過度包裝政策。加大快遞各環節限制過度包裝執法檢查力度,持續開展重金屬和特定物質超標包裝袋、過度包裝隨意包裝兩個專項治理。督促寄遞企業履行對協議用戶自備包裝物書面告知義務,推動將包裝減量化、標準化、循環化等要求納入收件服務協議。督促電商企業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冷鏈使用可循環環保中轉箱。落實國家限制過度包裝政策,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引導企業降低包裝體積重量,節約包裝成本,對不落實國家限制過度包裝政策的企業,逐步建立提示、警示、約談等行政指導機制。(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引導農畜產品生產主體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加強相關標準的宣傳力度。(自治區農牧廳負責)
(七)強化執法監督。強化基層執法人員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國家標準培訓,提升執法能力。加強過度包裝抽查檢驗,重點對月餅等禮品生產銷售企業執行標準情況進行抽查,加大執法查處力度。針對重要節令、重點行業和重要生產經營企業,聚焦月餅、粽子、茶葉、保健食品、化妝品等重點商品,依法嚴格查處生產、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違法行為,深挖細查鏈條性、隱蔽性案件。對酒店、飯店等提供高端化定制化禮品中的過度包裝行為,以及假借文創名義的商品過度包裝行為,依法從嚴查處。壓實電商平臺企業主體責任,督促其加強平臺內經營者主體資質和商品信息審核并積極配合監管執法。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建立健全對電商渠道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常態化監管執法機制,依法查處線上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違法行為。暢通消費者投訴渠道,充分挖掘線上線下各類線索,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依法從嚴查處。加強對企業公開執行包裝有關標準情況的執法檢查。適時向社會曝光反面案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各盟市強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研究制定獎懲措施,督促問題整改,通報表揚先進。(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定期調度、總結各盟市、各相關部門單位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工作進展,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社會滿意度調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快遞過度包裝執法檢查納入常態化檢查內容,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實現寄遞企業年度自查抽查全覆蓋,嚴肅查處涉及快遞包裝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內蒙古郵政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完善支撐保障體系
(八)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快遞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提升市場主體限制過度包裝法律意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郵政管理局等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嚴格執行相關標準。根據國家食用農產品快遞、電子商務、食品和化妝品等限制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標準制定(修訂)情況,加強各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農牧廳、商務廳,內蒙古郵政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強化政策支持。安排年度預算用于保障商品過度包裝、快遞過度包裝執法檢查工作順利有序開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各盟市加強廢棄包裝物資源化、循環化利用項目儲備,根據中央預算內資金投向,積極爭取支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政府綠色采購政策,各采購人嚴格按照《商品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快遞包裝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試行)》實施政府采購,發揮政府采購引導作用。(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積極組織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支持快遞包裝綠色設計、低能耗智能物流配送等方面技術研發。(自治區科技廳負責)
(十一)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扎根行業、服務企業、凝聚合力的獨特優勢,加強對行業內生產、銷售等企業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宣傳貫徹、培訓工作,引導企業逐步形成商品簡約包裝行業自律規范。相關行業協會要深入開展行業內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調查研究,密切掌握相關情況,及時準確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數據信息,向社會發布杜絕商品過度包裝報告,公布行業領域落實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推廣簡約包裝情況。(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相關行業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組織實施
(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建立工作會商機制,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工作落實。總結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工作進展,針對存在問題有的放矢研究部署下一步重點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落實屬地責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商品過度包裝治理工作負總責,要根據自治區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細化落實商品過度包裝治理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
(十四)強化宣傳教育。指導主管部門和新聞媒體大力宣傳解讀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政策,倡導綠色、節約的生活方式。積極報道典型做法、先進單位和個人,對違法違規問題按程序適時予以曝光,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自覺抵制過度包裝商品。(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等部門單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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