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規定了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焚燒及協同處置等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
【塑料機械網 政策法規】4月19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快遞包裝廢物分類回收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等兩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函。其中,《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修訂工作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重慶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共同承擔。
事實上,為推進廢塑料回收利用,減少塑料污染和資源浪費,減少廢塑料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全生命周期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早于2007 年就組織制定的《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64-2007),規定了廢塑料回收、貯存、運輸、預處理、再生利用等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要求。
該標準實施十余年來,為我國廢塑料回收利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國內技術工藝進步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該標準已不再適用于行業現狀及管理要求。因此,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于2019 年底啟動《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修訂工作。日前,《廢塑料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正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該標準規定了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焚燒及協同處置等過程的污染控制和環境管理要求,適用于各種廢塑料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焚燒及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也可作為與廢塑料相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管理、清潔生產審核等的技術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屬于危險廢物的廢塑料不適用本標準。
標準總體要求包括:
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少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產和使用。
應以資源利用率更大化為原則,選擇合理可行的廢塑料再生利用或處置技術路線。
涉及廢塑料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預處理、再生利用、焚燒和協同處置等的企業,應根據可能產生的污染物配置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設備,有專用污染控制標準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標準的,應執行專用污染控制標準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標準。
廢塑料的產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燒以及協同處置企業內應單獨劃分貯存場地,不同種類的廢塑料應分開貯存,貯存場地應具有防雨、防揚散、防滲漏等措施,并按 GB 15562.2 的要求設置標識。
廢塑料的產生、收集、再生利用、焚燒以及協同處置過程除應滿足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健康、交通運輸、消防等法規、標準及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
廢塑料的再生利用、焚燒以及協同處置企業,應建立廢塑料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廢塑料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相關臺賬應保存至少 3 年。
目前,該技術規范還處于意見征求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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