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9年針對農膜問題提出了幾個疑問:誰是農膜回收再生的終端責任人?電子化臺賬制度如何確立?農膜的污染狀況(檢測方法,檢測依據)的數據系統以及發票問題如何解決?
據文章內容,全國政協2019年9月12日在京召開網絡議政遠程協商會,議題是“加大白色污染防治力度”,各省市政協委員通過移動履職平臺發表意見,其中多位談話聚焦農村地膜污染問題。2019年12月6日,為建立健全農用薄膜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起草了《農用薄膜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時隔一年,這些問題都有得到有效解決嗎?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經農業農村部第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2020年7月16日予以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那么,誰是農膜回收再生的終端責任人?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我們可以發現,其實《辦法》仍然沒有明確規定農用薄膜生產者的責任。當前,農膜污染面臨的一個大問題是回收和再利用環節缺失,導致農膜污染問題難以解決。在以上條款中,似乎責任追責覆蓋到了產業鏈的各個環節,但是究其根本,卻依然沒有明確終端責任人。
其次,農膜回收治理電子化臺賬是否有進一步確立?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明確: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以上,是今年開始實施的《農用薄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不過,在文件中,對于農膜的污染狀況(檢測方法,檢測依據)的數據系統以及發票問題尚未提及。未來,農膜回收利用還將進一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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