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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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第8號)第十五條、第六條第(一)項。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低于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第8號)第十五條、第六條第(四)項。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第8號)第十五條、第六條第(二)項。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二)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依據文號: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第8號:第九條 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塑料購物袋。 第十七條 商品零售場所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11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8修訂:第五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令第8號)第十五條、第六條第(三)項。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
第十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的經營者、開辦單位或出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競爭行為和第七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視情節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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