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1月27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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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機械網 編輯視角】11月27日,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修訂發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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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錄》由正文、附表和附錄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規定原則性要求,附表規定具體危險廢物種類、名稱和危險特性等,附錄規定危險廢物豁免管理要求。
本次修訂對三部分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條 本名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的內容,刪除了2016年版《名錄》中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附表部分:主要對部分危險廢物類別進行了增減、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名錄》共計列入467種危險廢物,較2016年版《名錄》減少了12種。
附錄部分: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
●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非特定行業:
金屬、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機械表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石蠟和潤滑油
●有機樹脂類廢物-合成材料制造:
樹脂、合成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合成過程產生的不合格產品(不包括熱塑型樹脂生產過程中聚合產物經脫除單體、低聚物、溶劑及其他助劑后產生的廢料,以及熱固型樹脂固化后的固化體)(新增)
樹脂、合成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合成、酯化、縮合等工序產生的廢母液
樹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復合乳液)(新增)、合成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精餾、分離、精制等工序產生的釜底殘液、廢過濾介質和殘渣
樹脂(不包括水性聚氨酯乳液、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丙烯酸復合乳液)(新增)、合成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合成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不包括廢水生化處理污泥)
●有機樹脂類廢物-非特定行業:
廢棄的粘合劑和密封劑(不包括水基型和熱熔型粘合劑和密封劑)(新增)
濕法冶金、表面處理和制藥行業重金屬、抗生素提取、分離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以及工業廢水處理過程產生的廢棄離子交換樹脂(細化表述)
使用酸、堿或有機溶劑清洗容器設備剝離下的樹脂狀、粘稠雜物
廢覆銅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破碎分選回收金屬后產生的廢樹脂粉
●含汞廢物-非特定行業:
含汞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樹脂、廢活性炭和污泥
●廢催化劑-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樹脂、乳膠、增塑劑、膠水/膠合劑生產過程中合成、酯化、縮合等工序產生的廢催化劑
據了解,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錄》中*提出后,對促進危險廢物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利用方式多樣,難以逐一作出規定,需要各地結合實際實行更靈活的利用豁免管理,進一步推動危險廢物利用。因此,《名錄》特別提出“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
本次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新增豁免16個種類危險廢物,豁免的危險廢物共計達到32個種類。其中,新增的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從收集、運輸、利用、處置四個豁免環節明確了豁免條件及豁免內容:
●收集: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運輸: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中的運輸要求。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利用:進入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處置: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新增)
此外,采用破碎分選方式回收廢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的處置環節豁免條件也在進一步細化:
●運輸: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處置: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豁免條件細化)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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