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機械網 政策法規】《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4月24日經農業農村部第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2020年7月16日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涉及農膜條款:
第三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并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
解讀
農用薄膜規定:
7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扎實推進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開展塑料制品質量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行為;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市場銷售的農膜加強抽檢抽查,將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農用地膜、違規用于農田覆蓋的包裝類塑料薄膜等納入農資打假行動。
第三條 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解讀
關于農膜治理,多個部門間通過開展綜合執法、聯合督查等方式加強部門聯動,提高工作覆蓋廣度與督查力度。這也是中國政策治理的特點,組合拳出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解讀
農用地膜涉及國家標準(部分):
1、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農用地面覆蓋薄膜
2、CCGF4062008農用薄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農用薄膜行業規范的要求,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八條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卷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便于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
第九條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條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使用后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中文字樣。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解讀
第七、八、九、十條明確規定的農用薄膜生產者的責任:
1、生產符合行業規范和相關標準的農用薄膜;
2、企業標識,確定是誰生產的農膜爛在地里;
3、出廠銷售記錄制度,確定農膜信息;
4、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六、七條,都是合格農用薄膜的規定,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5、強制標識宣傳語,用教育手段提醒消費者,從點滴做起。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采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解讀
明確規定農用薄膜銷售者應銷售合格的農膜,如果銷售者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膜,將面臨《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懲處。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依法依規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采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
第十二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范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農用薄膜回收實行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
第十五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解讀
第十二、十五條規定的農用薄膜使用者的責任:
1、(第十二條)農民個人使用者應按照產品標注使用農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建立使用記錄臺賬;
2、(第十五條)農民個人使用者要負責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并交至回收網點。但存在的問題是,回收網點并沒有在農村規模化建立,也并沒有專門的回收工作者,因此農民撿拾后也沒有地方回收處理,后還是要丟到田間地頭。
第十六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采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解讀
第十六條沒有明確規定農用薄膜生產者的責任:
農用薄膜合規生產容易做到,但現在農膜污染面臨的大問題是回收和再利用環節缺失,這是關鍵的一環,做不好農膜的回收和再利用,農膜污染問題就難以解決。第十六條含糊其辭,產業鏈各環節都涉及了,但沒有明確農膜回收和再利用的做法,更沒有確定終的責任人,所有人負責就是無人負責!
第十七條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八條 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條 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
解讀
第十八、十九條提到的支持和鼓勵優惠政策,沒有具體法律條款規定,相關企業看不到實在的補貼優惠,沒有回收再利用的動力。是否能具體落實還要看各地實際情況!
第二十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依法依規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采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采購。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四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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