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檢驗類別
4.1 檢驗:
4.1.1 在下述情況下,必須檢驗后,才能開始加工:
4.1.1.1 工作班開始加工的個工件;
4.1.1.2 調換操作者后加工的個工件;
4.1.1.3 更換(調整)工藝裝備或更換模具后加工的個工件;
4.1.1.4 更換材料批(爐)號后加工的個工件;
4.1.1.5 代用材料后加工的個工件。
4.1.2 檢驗的依據:a)工藝圖紙或工藝卡片;b)作業指導書(工藝控制點)。
4.1.3 檢驗內容:
4.1.3.1 根據檢驗工藝規程的要求,核對產品的質量特性值是否真正符合要求;對檢驗
合格,批準生產加工,檢驗不合格,進行不合格品的處理,同時分析不合格原因,采取改進措施后生產,產品繼續檢驗,直至合格為止。
4.1.4 檢驗要求:
4.1.4.1 對,根據加工工藝要求,核實產品或工件(毛坯)產品的質量特性是否符合要
求。對檢查的工件(毛坯),操作者必須做好自檢和標識,在操作者缺乏檢測手段時,也應對工件外觀質量自檢,合格后送檢驗員檢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檢驗未經檢驗合格,不得進行批量生產或繼續加工作業。
4.1.4.2 做好檢驗記錄,要求按工件種類分類填寫檢驗記錄,以便追溯。
4.1.4.3 檢驗狀態分為:合格、不合格、待檢、檢后待定;產品標識要求填寫“工件名稱、規格、
數量、尺寸、首檢合格”要素,并放在產品的最頂端。
4.2 巡回檢驗:
4.2.1 由檢驗人員在生產現場,進行日常工藝紀律巡回監督檢查,重點監控工序質量和工藝紀律。
4.2.2 根據檢驗工藝規程和作業指導書的要求、檢驗、核對巡檢產品的質量特性值是否真正符合
要求。
4.2.3 若巡檢某質量特性值不合格,應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處理,同時。立即對本次巡檢與
上次巡檢(或首檢)間隔中生產的產品的不合格質量特性值逐件99%檢查,剔除不合格品。
對巡檢中剔除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進行處理。
對投入批量生產的工件某尺寸在機加工過程中有爭議時,應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進行分析性檢查、仲裁性檢測,必要時核實模具或工藝卡片,嚴禁不合格模具或工藝卡繼續生產和現場毛坯流入下道工序。
4.3 完工檢驗(終檢)
4.3.1 全部加工活動結束后,對半成品或完工的產品、零件進行綜合性的核對工作,核對加工件
的工序是否全部完成,有無漏序、跳序的現象存在,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4.3.2 完工檢驗依據:a)工藝卡(圖)或零件圖;b)產品設計圖樣及作業指導書;c)合同規定或交